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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-93条文说明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电动机1第一节 一般规定1第二节 电动机的选择2第三节 电动机的起动3第四节 低压电动机的保护5第五节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主回路8第六节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控制回路9第三章 起重运输设备10第一节 起重机10第三节 电梯和自动扶梯13第八章 日用电器14第一章 总 则第1.0.1条 制订本规范的目的、要求和指导思想。第1.0.2条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。本条中的“工业与民用新建和扩建工程”是指“工业、交通、电力、邮电、财贸、文教及民用建筑等各行各业的新建和扩建工程”。第1.0.3条 根据国家经委等四个部门颁发的《鼓励推广节能机电产品和停止生产淘汰落后产品的暂行规定》(经机(1986)366号文),国家机械委、国家计委等部门颁发的《关于下达机械工业第九批节能产品推广项目的通知》(机委科(1987)97号文)和《关于下达机械工业第九批淘汰能耗高、落后产品的通知》(机委科(1987)70号文),基本建设、技术改造项目和更新设备都应优先采用节能产品,并严禁采用国家己公布的能耗高、性能落后的机电产品,如设计部门在工程设计时仍采用国家己公布的淘汰产品,一律视为劣质设计。第二章 电动机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2.1.1条 本章适用于一般用途的旋转电动机;不适用于控制电动机、直线电动机及其他特殊电动机。适用额定功率的下限是参照美国电气法规,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定。美国电气法规将这一功率定为1马力,约合0.75kW,我国通用电动机的基本系列一Y系列电动机额定功率的下限为0.55kW,经多数设计单位同意,本规范将适用下限定为0.55kW。 本章各节的适用范围是不同的,使用本规范时应予注意。条文中所称“电动机”均指相应适用范围的电动机。第2.1.2.条 本条明确了本规范与有关规范的分工。第二节 电动机的选择第2.2.1条 本条为选择电动机电气和机械参数的概述。第2.2.2条 本条的宗旨是,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,尽量选用简单、可靠、经济、节能的电动机;即优先选用笼型电动机,其次为绕线转子电动机,再次为其他类型,最后为直流电动机。 一、关于笼型电动机变频调速问题参见本条第三款说明。本款包括多速笼型电动机,仅要求数种转速时,应优先予以选用。 选用同步电动机,除个别情况是为稳速外,通常是为了提高功率因数。采用同步电动机是否合理,不仅与额定功率大小有关,还涉及同步转速、运行方式、所在系统无功负荷的大小和分布、货源和价格情况等,规范中不宜对功率界限作出硬性规定,而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。 二、重载起动的笼型电动机应按起动条件进行校验,这在第2.2.3条一款中有明确规定。当不能满足要求或加大功率不合理时,则应按本款规定选用绕线转子电动机。在起动过程中,堵转转矩(亦称起动转矩)、最小转矩、最大转矩共同起作用,均需校验。能否克服静阻转矩决定于堵转转矩;能否顺利加速则最小转矩是关键;最大转矩除影响起动过程外,还决定电动机的过载能力。绕线转子电动机的转矩——转差特性曲线可通过调节转子回路的电阻而改变,从而适应重载起动条件,并能在一定范围内调节转速。绕线转子电动机配晶闸管串级调速,已能获得较好的调速质量,条文中不再强调这一方面;但在低速下运行时各项性能指标低,不宜时间过长,条文中补充了这一条件。 三、机械对起动、调速及制动有特殊要求时,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,如交流换向器电动机、电磁调速电动机、直流电动机;机械调速、液压调速、串级调速、变频调速等。这些方案各有优缺点,并在一定条件下转化。因此,电动机选择涉及众多因素,需结合拖动设计,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才能确定,规范中不能作出硬性规定。 采用直流电动机通常是为了满足拖动方面的特殊要求,但还存在其他方面的需要,条文中“交流电源消失后,必须工作的应急机组”,主要是针对发电厂某些厂用电装置而列入的。 关于风机和水泵出于节能目的而调速问题,1987年3月国家经委能源局召开的“交流电动机调速驱动节电座谈会”介绍了许多有益的经验。据称,我国一些企业中变负荷运行的风机、泵类加装调速装置后,平均节电20%~30%;而风机、泵类设备耗电量约占全国发电量的31%,其中变负荷运行的占70%,无论上述数据是否正确,这些措施具有很大效益还是应当肯定的。常用的风机、泵类调速方式有:绕线转子电动机配晶闸管串级调速,笼型电动机配液力耦合器或变频调速器等。目前,变频调速技术和产品发展较快,方案选择应根据电动机功率、流量变化范围、设备现状、货源情况等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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