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校卫生管理制度
1.各类学校应建立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,校长为学校卫生责任人,负责本校课室卫生、食品卫生、饮水卫生、校内公共场所卫生、传染病防治和学生常见病的预防等工作。
2.各校应设立校医室, 校医室负责人为学校卫生管理人,具体负责落实各项学校卫生管理工作,校医室负责人是本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。
3. 学校要设立卫生管理档案。学校卫生管理档案的管理工作应由校医负责。档案应每年进行一次整理。档案内容包括卫生管理组织机构、各项制度、学校食堂和饮用水情况、校内公共场所情况、各种卫生检查记录、学生个人健康情况、食品原料和有关用品索证资料、学校监测报告等。学校各食堂要单独设立卫生管理档案。
4.做好教学场地及设施卫生管理工作。课室的朝向、人均面积、采光和通风、黑板设置、微小气候、噪声应符合《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(GBJ99-86)》。
4.1教学辅助课室:实验室、自然、美术、音乐、舞蹈、史地、书法、语音、电子计算机室、图书馆(室)、体育场馆、风雨操场应按有关特殊用途卫生标准设立。
4.2课室自然采光不足应人工照明补足,灯管支数、排列方向、悬挂高度等应符合《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(GB7793-87)》,灯管如损坏应在二日内及时更换。
4.3按照《中小学教室换气标准(GB/T17226-1998)》,根据不同季节和天气合理开窗通风换气。
4.4按照《学校课桌椅卫生标准(GB/T3946-2002)》,每学期调整每个学生的课桌椅高度配套,并加强管理,每周调整视角方位时应保证课桌椅调整跟进。第一排课桌前缘与黑板距离不少于2米。
4.5有集中采暖设施的学校教室按《中小学校教室采暖温度标准(GB/T1722-1998)》执行。
5.各类学校都应重视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工作,防止发生食物中毒。具体按照《食品卫生法》、《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》、《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》、《广州市学校集体食堂卫生管理制度》有关规定执行。
6.各类学校都应做好校内饮用水卫生管理。按照《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》(2001)提供安全、清洁、足够的饮用水。
6.1采用自建管道直饮水供应直饮水的,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才能供水;
6.2采用桶装水供应的,其桶装水生产厂必须领有卫生许可证,并以食品量化分级A级企业为宜,饮水机(涉水产品)必须领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批件;
6.3采用集团式滤水器过滤供应的,该集团式滤水器必须有卫生部的卫生批件。并报卫生监督部门备案。
6.4采取自建集中式供水的, 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才能供水,水质必须符合《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》(2001),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,不宜让学生直接饮用。
7.学校必须重视学生的传染病及常见病防治工作。
7.1坚持每日考勤及晨检,发现身体不适和因病缺课学生应及时向校医室报告,并登记追踪观察;
7.2校医室应协助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做好学生免疫接种、体检等工作;
7.3学校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预案(如突发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、突发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),建立健全疾病报告制度。
8.学校应重视校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。按照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和《广州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指引》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场所卫生管理,特别是游泳场的卫生管理;参照《广州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》,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相应场所卫生管理制度。
9.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健康宣传教育工作,使学生掌握基本卫生知识和疾病预防知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