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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所得的利润。■案情李某、耿某伙同兰某(另案处理)经预谋后,于2007年3月2日和7日,在北京市首都机场至西单的机场巴士行驶过程中,分别窃得祝某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(价值4080元)、姬侃的9000余元及惠普牌4200C型笔记本电脑1台(价值5738元),并将这两台电脑分别以1800元、2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徐大连。徐某明知笔记本电脑系犯罪所得的赃物,仍予以收购,后又以3300元的价格将后一台电脑出售给李某。李某明知该电脑系犯罪所得的赃物,仍予以收购,后又加价100元卖予他人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、耿某犯盗窃罪,徐某、李某犯掩
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如何适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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