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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载《证明案件非主要事实的疑点证据如何认定》一文,笔者认为,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六条“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”的规定,对于非主要事实不能认定的,应尊重基本事实;对疑点证据的认定应依据举证分配规则,不得适用类推。 一、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在承办单位破产案件中,经某拍卖行经理蒋天远(化名)活动后,同意将破产单位的财产交给该拍卖行拍卖。该拍卖行成功拍卖破产财产后,从2002年12月到2003年3月间,先后4次送给刘某回扣费共计20.5万元。被告人刘某归案后,在供述中辩解其所收受的20.5万元已经全部退还给蒋天远,并提供一份署名为
非主要事实疑点证据如何认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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